(2015)鄂武昌执字委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胡利民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胡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委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法定代表人:丁伟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利民,1969年9朋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利民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信息服务费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215468元(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2日起暂计算自2015年12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二、承担本案件受理费5085元,执行费4595元,以上款项共计445148元。2015年11月3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胡利民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115号银海雅苑A栋2单元26层A0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2027492-1)。现被执行人胡利民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胡利民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115号银海雅苑A栋2单元26层A0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2027492-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