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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宪明与赵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明,赵永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52-1号原告曾宪明,临朐县辛寨镇辛龙小区。被告赵永清,临朐县东城街道办南赵家河村。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永清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2000元;二、如被告赵永清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伟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