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宪明与赵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明,赵永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52-1号原告曾宪明,临朐县辛寨镇辛龙小区。被告赵永清,临朐县东城街道办南赵家河村。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永清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2000元;二、如被告赵永清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伟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