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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蔡建国与霍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国,霍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国,住本市。被执行人霍保君,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81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81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