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蔡建国与霍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国,霍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国,住本市。被执行人霍保君,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81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81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