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寿章焕与陆军威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军威,寿章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军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章焕。上诉人陆军威与被上诉人寿章焕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54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不能强行将民间借贷纠纷解释为合同纠纷处理,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潍坊市,一审中提供了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且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亦列明原审被告的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属合同纠纷范畴。借条中双方并没有对管辖作出约定,故本案应从法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作为争议标的的接收方,其住所地位于诸暨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