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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翁丽珍、王光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翁丽珍,王光富,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被执行人翁丽珍,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光富,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村,组织机构代码:143924120。法定代表人:赵锦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翁丽珍、王光富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6幢2单元1901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罗书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