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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亚洲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亚洲,陈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建设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结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亚洲,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芳,女,汉族。上诉人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怀宁县,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卷宗材料显示,2013年5月15日,原审原告胡亚洲、陈芳与原审被告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因涉及房屋交易的相关行为均发生在房屋坐落地即原审法院辖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原审法院将商品房坐落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书  庆代理审判员 方    正代理审判员 江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晶晶(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