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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曲枝与张生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枝,张生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2民初205号原告曲枝,女,194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白晗,系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生源,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湛北路与公园北街交叉口(润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22268-9。代表人王正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昆,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曲枝与被告张生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枝及委托代理人白晗,被告张生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枝诉称,2015年8月9日19时52分,张生源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未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留村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沿人行横道线通过的行人陈华发生碰撞,致陈华当场死亡、平顶山交警支队新华大队认定张生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华无责任。陈华没有结婚,父亲早已去世,母亲曲枝为其唯一继承人。张生源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生效期间。由于张生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曲枝女儿陈华死亡。由于张生源家人已经支付部分费用,不足部分由二被告连带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曲枝死亡赔偿金1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生源辩称,出事故后,我们已经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我赔偿曲枝32万元,已经支付曲枝21万元,下余11万元我无能力偿还,我的车投的有保险,要求保险公司与我共同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张生源驾驶的豫D×××××号车确实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19时52分,张生源饮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未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留村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沿人行横道线通过的行人陈华、王红娜发生碰撞,致陈华当场死亡、王红娜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5)第Z05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生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华、王红娜无责任。陈华没有结婚,无配偶,无子女,父亲早已去世,母亲曲枝为其唯一继承人。事故发生后,曲枝与张生源已达成调解协议,张生源赔偿曲枝320000元,已支付了210000元,剩余110000元未给付,另一伤者王红娜已与张生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另查明,豫D×××××号小型轿车车主是张生源,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22000元。上述事实,由曲枝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2015)新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西留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交强险保单及庭审笔录在笔卷为凭,且经当事人当庭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张生源饮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未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留村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沿人行横道线通过的行人陈华、王红娜发生碰撞,致陈华当场死亡、王红娜受伤系事实。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生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华、王红娜无责任。因陈华没有结婚,无配偶,无子女,父亲早已去世,母亲曲枝为其唯一继承人。事故发生后,曲枝与张生源已达成调解协议,张生源赔偿曲枝320000元,已支付了210000元,剩余110000元未给付,另一伤者王红娜已与张生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因豫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2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豫D×××××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向曲枝赔付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D×××××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直接向曲枝赔付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生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