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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衡水开元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衡水开元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啜爱军,李更合,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负责人:魏建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炜,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啜爱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开元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孙红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啜爱军。被执行人李更合。被执行人李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衡水开元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啜爱军、李更合、李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95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铁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