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郭全喜与常小勇、刘小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喜,常小勇,刘小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261号原告郭全喜,男,汉族。被告常小勇,男,汉族。被告刘小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全喜与被告常小勇、刘小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全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全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全喜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人民陪审员 郭文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