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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郭全喜与常小勇、刘小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喜,常小勇,刘小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261号原告郭全喜,男,汉族。被告常小勇,男,汉族。被告刘小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全喜与被告常小勇、刘小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全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全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全喜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人民陪审员  郭文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