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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旭利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旭利,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定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检察官助理符文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旭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王旭利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琼海市嘉积镇新海路从山水汇园方向往塔洋方向行驶,途经新海路与海榆东线交叉路口时,王旭利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致使其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损坏,王某及其搭载的王某某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旭利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旭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旭利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9万元,王旭利的老板林某已支付20万元,保险公司承担理赔41万元,王旭利亲属承担8万元。民事调解后,被告人王旭利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旭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相片(肇事车辆),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符某、陈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旭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淼人民陪审员  林之兴人民陪审员  李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