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长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连,曾用名陈长征,男,1970年10月1日生,江苏省沛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沛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1月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被江苏省徐州市原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1年4月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06年9月28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7年7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连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长连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沛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长连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中和龙郡小区1号楼2单元楼下,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奚某金利玛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39元。另查明,被告人陈长连盗窃的上述电动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奚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长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超、赵彦超、陈长远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奚某的陈述,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徐劳教委决字[2006]第32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丰价证认[2017]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沛县公安局魏庙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陈长连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丰县公安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网吧监控录像及说明书、中和龙郡和洪井小区监控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长连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长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长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长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