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监利县煜玄港务有限公司、赵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监利县煜玄港务有限公司,赵飞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20号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赵思源,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监利县煜玄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四台村。法定代表人付英,系该公司执行。被告赵飞飞,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监利县煜玄港务有限公司、被告赵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