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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兴智诉文建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智,文建坤,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蓝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李兴智,男,生于1968年12月26日,汉族,住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毛旭斌,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建坤,男,生于1970年6月11日,汉族,住江阳区。第三人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蓝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委托代理人毛旭斌,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智与被告文建坤、第三人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蓝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82元,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马东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