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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阿曼太与薛利成合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曼太,薛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656号申请人:阿曼太,男,哈萨克族,1962年05月13日出生,住塔城市。被执行人:薛利成,男,汉族,38岁,住塔城市。本院执行申请人阿曼太与被执行人薛利成车辆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阿曼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薛利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薛利成应履行案款3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利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塔民一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艾克热木审判员 马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