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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李晓玲,女。委托代理人赵玲,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滨,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霞,女。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为人民币,下同)及利息2万元;2、判令被告按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口头约定至2014年年底,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款项汇给被告,被告于7月4日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借款数额及利息,合计12万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欠条复印件及转账记录原件为证,欠条原件因遗失无法提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但并无提交借条原件,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无法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晓玲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光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