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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潘合保、曹威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合保,曹威,郑卫琴,潘远征,潘小龙,李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潘合保,男。申请执行人曹威,男。申请执行人郑卫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潘远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潘小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业,地址尉氏县。潘合保、曹威、郑卫琴、潘远征、潘小龙与李建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合保、曹威、郑卫琴、潘远征、潘小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李建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合保、曹威、郑卫琴、潘远征、潘小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建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合保、曹威、郑卫琴、潘远征、潘小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亚东、崔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