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段金安、刘传龙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安,刘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30号被执行人:段金安,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传龙,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段金安、刘传龙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查明虽然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我院辖区,但其长年在外地漂流,居无定所,在本辖区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委托法院一直未据函提供补办可供执行财产材料及线索,此案不具备委托我院执行的条件,我院已依照最高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层报高院审批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销案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