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昊与被执行人杜晓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昊,杜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昊,男被执行人:杜晓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晓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晓伟的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京P815**)进行了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晓伟的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京P815**)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宪成执行员 曾爱民执行员 刘靖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哨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