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唐丽莉与周兴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32号原告唐丽莉。被告周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莉与被告周兴龙变更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