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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唐丽莉与周兴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32号原告唐丽莉。被告周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莉与被告周兴龙变更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