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谭顺杰与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顺杰,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顺杰,男,汉族,1957年0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名山街道北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885581-5。法定代表人易乾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杨,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顺杰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顺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谭顺杰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顺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谭顺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