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催4号申请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申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7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5320617766、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7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2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亳州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万玉红审判员 侯淑玲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