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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泾县惠康医院与郑琪坤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惠康医院,郑琪坤

案由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379号原告:泾县惠康医院。诉讼代表人:泾县惠康医院清算组,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方晓春,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曹静,该清算组成员,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琪坤。原告泾县惠康医院诉被告郑琪坤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