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盛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盛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387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天某某。被告盛某某(又名盛某甲),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盛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经盛某某外出未在家,无法取得联系,暂时无法解决,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长 马占峰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栋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