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3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春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春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A3幢裙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78158525-8。委托代理人汪述洪,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豪,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良,男,汉族,1985年8月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春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