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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书升与张林、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升,张林,张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697号原告:孙书升,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1966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玮,1989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系被告张林的儿子。原告孙书升诉被告张林、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书升的委托代理人耿仁飞、被告张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书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0日,被告张林出据向原告借款53万元。后经原告催讨,2015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张林、张玮达成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到2015年底归还,如未还清按借条之日起计算利息,张玮承诺如到期未还,张玮负责偿还。2015年底,被告仅偿还25000元,余款及利息至今未付。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金505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玮在庭审中辩称:该借款是张林借的,我并不知情,重新打借条叫我去的,叫我担保,具体借款和借款时间我不清楚。被告张林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书升和被告张林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0日,被告张林出据向原告借款53万元。2015年5月10日,原告孙书升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约定于2015年底还清,如果未还清按借条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张玮承诺到期未还,由我张玮负责偿还。2015年农历年底,被告给付25000元,余款未付。2016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清偿借款505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2016年3月9日,本院裁定,对被告张林、张玮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人口信息,被告张林出据的借条、协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借贷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原、被告借贷事实属实。现原告孙书升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林清偿借款505000元,并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张玮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到期未还,由我张玮负责偿还。”由于被告张玮对张林的借款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孙书升借款505000元,并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张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孙书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计7945元,由被告张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