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博与佟毓尧、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佟毓尧,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2民初433号原告李博,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佟毓尧,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赵娜,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同被告佟毓尧。原告李博诉被告佟毓尧、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尤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佟毓尧、赵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博诉称:2014年11月30日,被告佟毓尧向我借款33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现被告逾期还款,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被告佟毓尧、赵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被告佟毓尧向原告李博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佟毓尧、乙方:李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3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借款月利率5%,利息每月支付等”。同日,原告李博将借款33000元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佟毓尧。至今被告佟毓尧未向原告李博还款。被告佟毓尧与被告赵娜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款协议、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款协议为凭,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合法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佟毓尧、赵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约定还款的次日起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毓尧、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博借款33000元,并承担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佟毓尧、赵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尤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香玉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