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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民初94号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兴盛石材厂与被告李首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兴盛石材厂,李首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2民初94号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兴盛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西河头村。负责人盛呈波,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兴盛石材厂厂长。被告李首辰,男,1957年2月3日生,身份证号132332195702032519,汉族,河北省赞皇县邢郭乡西王俄村人,现羁押于河北省灵寿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兴盛石材厂诉被告李首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兴盛石材厂于2016年4月11日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兴盛石材厂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兴盛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3709元,由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兴盛石材厂交纳。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