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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493号原告刘某,男,199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义县。被告邓某某,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 宪 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