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谭永松与杨承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松,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承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31号原告谭永松。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智。被告杨承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松与被告杨承刚、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永松于2016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永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谭永松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