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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5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阎孝壮与董彬、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孝壮,董彬,刘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5235号申请执行人:阎孝壮,男。被执行人:董彬,男。被执行人:刘晓梅,女。申请执行人阎孝壮与被执行人董彬、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860元,执行费29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彬、刘晓梅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三屯平方四间(房照号为:1003053号、面积为:126平方米)。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