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熊盛斌与熊小春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盛斌,熊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90号申请执行人:熊盛斌,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熊小春,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小春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熊小春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22651.23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