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洪某某与洪某某、洪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洪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洪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洪某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某、洪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24-4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24-4���民事裁定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