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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学民初33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扬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钟宇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丛泽,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石火,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法定代表人:倪学萍。上诉人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为540元,由上诉人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