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与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208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经营者:李海权,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曾树发,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彩燕,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经营者:廖钊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诉被告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绮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的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杜彩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诉称:原告在2014年10月20日与被告签订《壁高墙纸LED树脂发光字制作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壁高墙纸环氧树脂发光字,合同总价136150元(其中制作前先付36000元订金,完成后一个月内即2014年11月2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1001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方完成了相关壁高墙纸环氧树脂发光字的制作并交付给被告,但约定的制作费却一拖再拖。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方至今尚欠原告64900元未付。为此,原告唯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制作费64900元并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工商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壁高墙纸LED树脂发光制作合同、清远诚信落单记录/结数记录,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制作费64900元的事实。被告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自2014年5月6日至10月1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定制LED树脂发光字。根据原告提供的《清远诚信落单/结数记录》,被告应付定作费合共154902元,已支付9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原告已经完成所有定作物并交付给被告,虽然被告没有在《清远诚信落单/结数记录》上签字,但该记录已与被告核对确认过。原告称因其中壁高墙纸的订单定作数量大、价格高,故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10月20日补签了制作合同,其他订单因数额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制作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及收到订金后30天内完成制作;完成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即2014年11月20日前结清)。被告经原告催收一直未能支付制作费余款,原告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根据被告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的要求制作LED树脂发光字,双方构成定作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主张已经完成全部定制工作、尚欠定作费64900元未付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定作成果后及时支付报酬。其中壁高墙纸的订单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其余订单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支付报酬的时间。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鉴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支付报酬时间的订单均发生在2014年10月20日前,因此原告要求所有订单余款均在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没有及时依约支付定作报酬,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定作费64900元并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精锐光电制品加工场支付定作费64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1元,由被告清远市清城诚信广告部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绮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智成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