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陈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陈子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57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0号3楼、4楼部分。代表人王锦,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清,男,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淑敏,女,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龙,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被告陈子龙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2013年7月15日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并签订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由甲方即中信银行哈尔滨爱建支行所在地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玉亮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