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584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三峡农商行与陈勇等借款合同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勇,王祥莲,汪道华,刘运兰,陈玉海,胡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584之二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农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05264286-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友。特别授权。被告陈勇。被告王祥莲。被告汪道华。被告刘运兰。被告陈玉海。被告胡兆萍。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584之一民事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勇、王祥莲、汪道华、刘运兰、陈玉海、胡兆萍的银行存款370000元解除冻结。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南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