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韩佩光与林尤南与吴冬青与吴明霜其他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佩光,林尤南,吴冬青,吴明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01行终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佩光。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尤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冬青。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明霜。上诉人韩佩光、林尤南、吴冬青、吴明霜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行初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其理由为:上诉人因两次遭到国家机关行政不作为,侵犯了上诉人当教师的政治地位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海口市教育局支付行政赔偿金,并恢复小学教师的合法政治地位,用赔偿金办理退休、医疗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作出答复: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海口市教育局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海教[2013]38号“关于原琼山师范61级短期师资训练班韩佩光等信访事项结案报告”,系海口市教育局对海口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信访积案事项的答复和对上诉人信访事项作出信访终结的建议,系海口市教育局给予海口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信访回函,属于内部文件,对信访人不具有拘束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海口市教育局作出的上述答复函件的行为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曼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崇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