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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阚瑞明与程庄镇阚寨行政村阚寨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瑞明,程庄镇阚寨行政村阚寨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81号原告:阚瑞明,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庄镇阚寨行政村阚寨村民组负责人:王萍侠本院在审理原告阚瑞明与被告程庄镇阚寨行政村阚寨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阚瑞明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瑞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阚瑞明负担。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