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2与刘某、王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1,王某2,第三人忻府区秀容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王某3,王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52年7月20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忻府区。系死者王未双之妻。委托代理人于新民,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三人忻府区秀容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5,曾用名王天色,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忻州市忻府区法律工作者。原告被告王某1,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忻府区。系死者王未双之子。原审被告王某3,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忻府区。系死者王未双长女。原审被告王某4,女,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忻府区。系死者王未双次女。三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新民,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新民,被上诉人王某2,被上诉人东街村委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原审被告王某1及委托代理人于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退还上诉人刘某。审判长 陈爱萍审判员 田青苗审判员 梁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