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绍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84号原告:绍XX,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红星街18-29号。被告:李XX,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红星街18-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XX为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绍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绍XX负担。审 判 长 赵英男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