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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绍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84号原告:绍XX,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红星街18-29号。被告:李XX,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红星街18-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XX为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绍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绍XX负担。审 判 长  赵英男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