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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郭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郭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939号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27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褚志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职员。被告顾郭四。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强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