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卢长权与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权,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初36号原告卢长权,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顺成,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顺成,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长权与被告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长权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名下价值2850万元的财产及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长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卢长权提供的担保物:卢长权所有的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0831**号、第D2007014**号房产;卢长权和王风萍共同共有的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0005**号房产;卢茂林所有的大武口区金海商贸中心B-002号、B-009号房产;罗瑞东和孔萍共同共有的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1069**号房产;宁夏东方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50102**号房产;卢银所有的位于兴庆府大院三期25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谭 雯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霞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