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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王斌,赵全,赵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坝农商行),住所地杭锦后旗陕坝镇一线路口。法定代理人邴京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平,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明,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斌,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全,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喜凤,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王斌、赵权、赵喜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王斌、赵权、赵喜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马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永超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