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盛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盛某,解某,王某甲,陈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15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乙。被告:杨某。被告:盛某。被告:解某。被告:王某甲。被告:陈某。上列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盛某、解某、王某甲、陈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