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盛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盛某,解某,王某甲,陈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15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乙。被告:杨某。被告:盛某。被告:解某。被告:王某甲。被告:陈某。上列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盛某、解某、王某甲、陈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