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蒋立冬、陈建峰等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立冬,陈建峰,马玉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00314号原公诉机关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立冬,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乌祥村**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原审被告人陈建峰,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兰溪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原审被告人马玉祥,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立冬、陈建峰、马玉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浙0726刑初9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蒋立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陈建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马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继续向三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被告人蒋立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立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立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立冬撤回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刑初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徐英杰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