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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21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216号原告:李某甲,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苏慧仪,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你抚养费;3、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道东一号7栋31-04房的房产归原告所有;4、被告负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陶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女李谨雯由被告陶某携带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李某甲每周六可外带探视婚生子女李谨雯一天,探视时间为:每周六上午8时至每周日上午8时;三、财产处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陶某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道东1号(御华园)7栋3104房的房产归原告李某甲所有,该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房押字粤行268支行2014年YHY000040号)中的按揭款,截至2016年4月11日,该日期前未有支付的按揭款及该日期后将要发生的按揭款均由原告李某甲负担,被告陶某于2017年4月11日前协助原告李某甲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李某甲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6号10栋4单元3-2号房的房产(房产证号:1××房地证2007字第16344号)归被告陶某及婚生子女李谨雯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11日前协助被告陶某及婚生子女李谨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车牌号为渝G×××××东南牌DN7150小型轿车归原告李某甲所有;四、债务处理:欠李治梅140000元购房以及房屋按揭款,欠葛金书10000元房屋按揭款,欠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45000元购车款,由原告李某甲负责归还;欠杨应兵90000元购房款由被告陶某负责归还;五、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陶某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要求法院处理;六、原告李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被告陶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八、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