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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7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芝华与邓丽芳、刘亮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芝华,邓丽芳,刘亮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782-2号申请执行人张芝华。被执行人邓丽芳。被执行人刘亮生。本院在执行张芝华与邓丽芳、刘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