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7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芝华与邓丽芳、刘亮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芝华,邓丽芳,刘亮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782-2号申请执行人张芝华。被执行人邓丽芳。被执行人刘亮生。本院在执行张芝华与邓丽芳、刘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