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玛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厦门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玛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满意,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负责人黄建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皋,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剑雄,公司员工。上诉人上海玛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上述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上海玛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玛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6.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8.16元,由上诉人上海玛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峥审判员 刘丽园审判员 赵喜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