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加华、李祖群与被执行人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加华,李祖群,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75号申请执行人赵加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9日,住泸州市。申请执行人李祖群,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26日,住泸州市。被执行人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邓凝伟,董事长。委任代理人安言,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任代理人唐兆,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民特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加华、李祖群与被执行人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3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润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