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青华与胡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华,胡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054号原告:刘青华,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被告:胡政权,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华诉被告胡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政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青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青华负担。审 判 员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